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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圖這隻雙尾蜥蜴,是英國外科醫生約翰‧杭特(JohnHunter,1728-1793)的收藏。

它只因與眾不同,成了標本,死得還蠻冤枉的。而人類因一己之私慾,讓別人坐了

二十年的牢,最後遭被害者射殺,不知道算不算罪有應得。

這是一個網路上的故事(OZS在人名和其他敘述上做了一點修改) ,OZS和大家分享,

順便探討一下--誰該負最大的責任?

菲力和喬治是生意上的合夥人,兩人在墨爾本從事進出口貿易,賺了很多錢。有一

天,菲力發覺銀行戶口的帳目不對勁,有一大筆應收款項不但沒有存進去,剩餘的

錢也被提取一空,吃驚之餘,急忙尋找喬治,但喬治失蹤了。

當他憂懼不安時,喬治的妻子帶來警察,將菲力帶回偵訊,並指控他有殺害喬治的

嫌疑。這樁謀殺案經過長時間的審訊後,菲力被判有罪,因為找不到屍體,認定是

誤殺(OZS認為有點離譜,沒有屍體,指控可以成立嗎?)刑期20年。

力坐了20年牢,他出獄後,用盡一切辦法尋找喬治。終於,他找到了,原來喬治

一直躲在南非。喬治當年失蹤,原來是帶著情人捲款潛逃,他背叛事業上的合夥人

,又趁機甩掉了不肯離婚的妻子, 與情人在南非重過新生活,即使明知菲力含冤入

獄,他也悶不吭聲。

菲力找到喬治後,花了一番功夫將喬治帶回墨爾本,帶到當初起訴他的警察面前,

說:「看,這就是那位你們證實我殺了的喬治。」說罷,他突然拔槍,在眾目睽睽

之下射殺喬治。「這個人反正是我殺死的,只不過我預先服了刑,現在才實現我的

罪行。」

當全世界的傳媒去給菲力做訪問時,他述說他的心態:「我受冤枉20年,當年警方

為了證實他們英勇破案而舉證我,喬治得妻子為了掩飾她的被遺棄而證實丈夫已死

;保險公司為了怕賠償而製造輿論,法庭內的法官、陪審團和律師,為了顯示他們

的英明神武而判我有罪。每個人都基於他們私人的原因而不曾正視我的清白。我相

信,就算我今天把喬治尋了出來,證實了我的冤屈,對這些人來說,充其量是一、

兩天的愧疚,便煙消雲散了。唯有讓我徹底成全他們的錯誤判斷,才能讓他們嗅到

自己手上因冤枉別人而染上的血腥味,會終身自責(會嗎?OZS懷疑)。」

力再次笑著說:「我犧牲了人生中最寶貴的20年猶在其次,精神上所受的冤屈不

是政府和法庭向我認錯,傳媒十天八天的報導,群眾的幾聲嘆息就可以補償回來的

。我終於殺了喬治,是最能將冤獄平反的,因為從今天起,我沒有被冤枉的感覺,

我那20 年的判刑是罪有應得的。」

喬治該死嗎?

菲力可以用已坐過的20年牢抵罪嗎?一罪不二罰,但蓄意殺害和誤殺,量刑上應該

不同吧!如此一來不是又要被關了嗎?

喬治的元配是不是做偽證?其他相關的人呢?

OZS不是讀法律的,大家要不要說說想法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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